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擔任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如下: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具學位授予法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系所主管同意,得以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 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專任教師,其暫時聘任期間除原已指導研究生外,不得再接受論文指導申請。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擔任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如下:
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具學位授予法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系所主管同意,得以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擔任。 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專任教師,其暫時聘任期間除原已指導研究生外,不得再接受論文指導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