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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修正版110年2月1日公告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9.9.15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9.9.29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議修正

99.10.13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博士班委員會議修正

100.3.2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

100.3.1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

暨第1次博士班委員會聯席會議俢正

100.4.2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

100.9.28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試委會暨博士班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

100.9.28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試務暨招生委委員會修正

10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

102.1.9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

102.9.25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議修正

102.10.2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

103.04.09 試務暨招生委員會議修正

103.11.26 103學捒度第1學期第5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修正

104.4.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

104.6.17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招生暨試務委員會修正

104.6.24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

104.7.7 103學年度第2學期東亞文化與思想領域會議修正

104.5.25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修正

105.6.8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

106.6.21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博士班委員會暨第7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

108.4.24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俢正

108.5.22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招生暨試務委員會暨第1次博士班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

109.10.14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規劃委員會暨第1次博士班委員會暨第1次試務暨招生委員會聯席會議修正

109.10.21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俢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國家發展所需之專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研究)

本所之教學研究自108學年度起分為以下學組:全球化與科技治理、中國大陸與東亞研究。

107學年度()之前為:當代臺灣、大陸與兩岸關係、全球化與發展、東亞文化與思想。

100學年度(含)之前為:憲法與政治發展、法律與社會變遷、經濟發展與政策、社會發展與政策、大陸研究與兩岸關係。

研究生以入學時所選考之組別為主修學組,如因特殊需要,得申請轉換主修學組。研究生所欲申請轉換主修學組,其在所原欲轉入學組修習之必修或必選課程一科以上之成績總平均,必須達到修習該科目同學之總平均以上,始得提出申請。研究生得申請轉換主修學組。申請案需由原主修學組及欲轉入學組之召集人初步審查,並經本所博士班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轉換主修學組。

第三條 (學組召集人)

各學組置召集人一名,負責各學組之課程規劃、調整及博士班資格考試書單之彙整。學組召集人由所長指定,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二章 博士學位修業規定

第四條 (博士生資格)

凡參加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經本所錄取並註冊入學者,為本所博士班研究生。

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其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修業年限)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期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經專案申請核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六條 (休學)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第七條 (成績)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B-(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研究生修習學士學位班開設之課程,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平均內;成績及格者給予學分,但不列入畢業學分數內。
各學期積分之總數(包括暑修)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包括暑修)為學業平均成績。

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八條 (修習科目、學分)

博士生應修習本所訂定每學年度入學者必俢學分、課程及畢業學分數。

博士生修習本校相關研究所課程超過9學分數以上,不計入畢業學分。

博士生參加學位考試前,須曾修畢第二外國文六學分,該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外籍生得以免俢第二外國文。

「博士論文」應於畢業當學期加選,該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九條 (退學)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 博士班修業屆滿七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2. 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3.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4. 學業成績因未符本所規定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5.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6.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7. 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第十條 (學分抵免)

博士生曾於教育部立案之大學院校研究所修習及格科目(不含學分班及推廣教育科目)為本所規定之共同必修科目或分領域核心課程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准予抵免。凡屬選修科目均不受理抵免申請。

必要時所方得召開課程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委員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核定。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

博士生應於入學第四個學期之學期考試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持書面指導教授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

本所博士生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下列之一:

一、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於本所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助理教授。

二、與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於本所服務年資滿二年以上之助理教授聯合指導。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學年度入學博士生以二名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得經所長同意增加一名。兼任教師指導每學年度入學博士生最多一名,與碩士生(不含專班)合計最多三名,但與碩士在職專班合計不得超過五名。

指導教授或申請指導之學生若對前條持有異議,得提試委會議決,試委會應從嚴審核。

學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者,依校方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參與學術研討會證明)

本系博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在學期間參與國發所主辦之學術活動達六次以上之證明。

前項學術活動含演講及學術研討會。

本條規定適用於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學生。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事宜,依照「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

博士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於規定時間內,得向本所申請召開論文研究計畫考試委員會。

論文研究計畫考試由所長與指導教授會商,延聘對該論文題目有專門研究之校內外教授五人至七人與指導教授組成考試委員會為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席。

前項考試委員會之組成,至少兩名為本所專任教師,其中一人為所長,並擔任當然主席必要時所長得指定本所專任教師代表出席。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並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經指導教授之同意,得申請舉辦學位考試。

前項學位考試與本法第十四條博士論文研究計畫考試相距時間不可少於三個月。

學位考試委員由原論文研究計畫考試委員擔任之,若原考試委員因故不能出任,經所長與指導教授會商,得另行延聘對論文題目有專門研究之校內外教授為考試委員。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席。

前項改組後的考試委員會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三項之限制。

學位考試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

博士生修滿畢業學分(含必修、必選學分及第二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所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實施)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於發布日或修正日起實施。


 

俢正內容摘要:

 

一、刪除博士論文所內初審會。

二、刪除博士生於申請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前,需發表期刊論文於TSSCI、SSCI、SCI、SCIE、THCI、EI或A&HCI至少二篇之規定。

三、適用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在學學生。

 

補充說明: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實施辦法修正版本刻正簽請教務處核備中,修正版本待程序完備後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