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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屆-國發所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會
組織章程

本章程訂定於 108年02月 20 日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學生會」,簡稱國發所學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於民國72年10月12日。

第三條:本會設立於國立台灣大學校本部內,為國家發展研究所之代表性學生自治組織,受國發所辦公室與所長之指導。

 

貳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在推廣大學校園自治,培養學生領導決策與合作分工等重要能力,以養成良好之人格。並,期許在學生自治過程中實踐民主的價值與意涵,同時為國發所所務與相關活動之促進與協助,以增益學校與社會。

 

參 社務

第五條:本會依國發所所辦之囑託,辦理與國發所相關之所務與活動。

第六條:本會於會內定期舉辦各項學術與學生交流、康樂活動,以增進學生之學習機會,並聯絡、凝聚所內情感。

 

肆 會員資料

第七條: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在籍學生,均可加入本會,成為一般會員。

(二)幹部:成為一般會員超過半年、提出有擔任幹部意願者,經現任幹部及所辦組成之委員會開會討論,認可其適任後得為之。或經現任會長、副會長一致同意、具有專才且足以擔任幹部職者,認可其適任後得為之。

(三)會長將公布各幹部之職位、職責與任職時間。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各項福利。

(二)可參加本會及友會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幹部義務

(一)出席幹部會議,並盡量參與一切討論。

(二)積極參加社團之一切活動。

(三)遵守幹部會議之決議、並完成本會委託之任務。

 

伍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之幹部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決定本會各項事宜。

第十一條:幹部會議係由會長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或由幹部提議經會長認可其必要性之後召開;與會者須為本會之會長與其幹部群。

第十一條:幹部會議所決策之各種事項與會議紀錄,須送交國發所辦公室與所長核備;並以網路、書面或其他管道使所有幹部知悉。

第十三條:幹部會議下設會長、副會長、活動器材長、財務管理長、公關資訊長、行政文書長、美編宣傳長、與其他必要性之職務。

第十四條:會長

(一)辦理所學會活動各項籌備工作

(二)活動實施計畫擬定與議決

(三)檢閱各項籌備工作進度

(四)國發所粉絲專頁經營

(五)所活動會議之召開與議決

(六)所學會線上社團管理及發文

(七)活動工作進度與擬訂管理

(八)訂定活動日期

第十五條:副會長

(一)檢閱各項籌備工作進度

(二)國發所粉絲專頁經營

(三)所學會線上社團管理及發文

(四)與會長協調活動細項

(五)所學會活動協助主持

(六)協助活動海報設計

第十六條:活動器材長

(一)活動設計與流程推動

(二)所學會活動主持

(三)器材管理與管理所學會辦公室

(四)依會長之委託訂定各項借用或其他辦法

第十七條:財務管理長

(一)各項活動經費管理與核銷

(二)填寫所辦活動財務申請表

(三)所學會相關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公關資訊長

(一)各項活動宣傳

(二)聯絡與協調講師事宜

(三)協助大型活動贊助、經費募集

第十九條:行政文書長

(一)活動申請流程及細節(負責接洽所辦)

(二)會議記錄與資料管理與保存

(三)協助處理各項行政公文、表格

第廿條:美編宣傳長

(一)所會活動場地佈置

(二)活動海報設計

(三)活動攝影

第廿一條:其他相關職務

(一)會長或幹部認可有此需求者

(二)所長、國發所辦公室認可有此需求者

(三)其他有關且有待處理之複雜狀況者

經幹部會議總數之二分之一決議後,得由會長創設之

伍 社員大會

第廿二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並執行。

第廿三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部長。
  •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 議決重要事項。

第廿四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陸 選舉與任免

第廿五條:本會會長選舉係由學生選舉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辦理之

(一)選委會之成員為即將卸任會長所指定。

(二)選委會至少由一人組成。

(三)選委會成員須自知悉其擔任委員起,即保持中立、公開、透明且利益迴避之態度直至新會長上任。

(四)選委會須全程監督投票之匿名性、公正與公開

(五)選委會須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直播其開票過程並宣布當選人

(六)選委會須將投票結果、與各候選人總累計票數,於確立當選人後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公開之

第廿六條:本會訂於每學年四月至五月、或其他選委會委員認可的適宜日期進行會長改選。

第廿七條:新會長以最高票者當選。

(一)本會之會長選舉採取單記相對多數決制

(二)若候選人僅一位,則採用同意/不同意的二元投票法為之

(三)若直候選的兩方票數相等,選委會須另行安排他日重新進行選舉

第廿八條:當選之新任會長於新學期初就任,其委任幹部與之同時上任

第廿九條:原會長之委任幹部與原會長同時卸任,但經新任會長再委任者可繼續從事幹部職務。

第卅條:會長可同時擔任其他學生自治團體會長,但須經全體幹部逾三分之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同意之。

第卅一條:會長有怠忽職守、違法亂紀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且有適任疑慮者,可對其提起罷免案。

第卅二條:會長罷免案提案人須先至所辦核備,再經以下兩程序其中之一通過後,得將罷免案呈予所長進行最後定奪。

(一)經會長外之幹部會議全體意見一致表決通過

(二)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連署

第卅三條:幹部罷免案提案人須先核備所辦,再經以下兩程序其中之一通過後,即罷免成立。

(一)經幹部會議全體逾五分之三表決通過

(二)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第卅四條:幹部因各項重大變故之考量,經會長同意後可宣布於任期中卸任,但須繳還其幹部聘用證書。

(一)其可推薦遞補人選,但會長或其他幹部亦可另立人選

(二)其職缺之遞補者,逾幹部會議全體五分之三表決通過後得上任

第卅五條:被罷免之會長或幹部,須於一周內公開表示卸任

(一)幹部罷免後之遞補事項,同本章程第卅二條之規定

(二)會長罷免後之遞補事項,同會長改選,惟其任期長度僅為原被罷免會長之剩餘任期。改選期間,由副會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柒 經費來源與應用

第卅六條:本會之幹部應愛惜經費與一切財貨,妥善保管並運用之。

第卅七條:本會之活動經費來源,如下:本會之幹部應愛惜經費與一切財貨,並妥善保管並運用之。

(一)國家發展研究所辦公室

(二)國立台灣大學課外活動組

(三)本會上屆會長與幹部群之經費剩餘

(四)學校之各項補助

(五)學生或校友之贊助

(六)其他管道

第卅八條:本會一切經費支出之項目,須報請幹部群中之財務管理長並徵得其口頭、書面或其他管道同意後方得運用;且須於該項目或活動完成後,送交報告予財務管理長並請其審核。

 

捌 附則

第卅九條:幹部會議須於決策或接受所辦、所長委任後,敦促會員參與本會之活動,或督促會員遵守本會之決策。

第四十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但情節非重大者,得在不違反本章程之原則上,由幹部會議訂立施行細則處理之。

第四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且情節重大者,經幹部會議總數之五分之三以上決議確有此需求,得修改本章程以符合現況。

第四二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註:或指定捐給某一慈善機關,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 轉交給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辦公室保管直到所學會重新成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