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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學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至9/16中午12時止)

一、申請期程:
1.名額:2名。
2.自即日起至109/9/16(星期三)中午12時截止,需檢附下列文件:
(1)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
(2)108年度家庭(父、母、本人暨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備註:僑生免附但需檢附清寒證明並需由僑陸組認定其經濟狀況。   
(3) 3個月內戶籍謄本。
(4)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
(5)郵局、玉山或華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108-2學期成績單(若108-2學期無修課則檢附最近一學期有修課之成績單、新生可免繳成績單)。
 ※:申請文件請以紙本送至國發所辦公室或用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地址:106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收件人:台大國發所所辦公室收
 
二、申請限制:
需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之申請條件規定:    
1.109學年度第1學期需註冊在學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
2.非在職生。
3.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但符合下列特殊情況者,得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2)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
  (3)單親家庭。
  (4)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
  (5)經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4.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 1.70以上。

四、學習相關規定:
1.參與及學習本所教學、研究及行政等各項事宜。
2.出席期初說明會,及每月應參與經生活學習活動,未參與次月起不予核發助學金。
4.服務時數:每月30小時,核撥助學金:6,000元。
5.期末進行考核,作為次學期是否繼續服務學習及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6.未盡事項依本校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7.生活學習作業不得缺交且評量分數總分60分以上始為通過。
8.如有下列情事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1)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2)休學或退學者。
  (3)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