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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學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至2/19日止)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109學年度第2學期

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程:

1.名額:2名。

2.自即日起至110/02/19(星期五)下午5時截止,需檢附下列文件:

(1)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

(2)108年度家庭(父、母、本人暨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備註:僑生免附但需檢附清寒證明並需由僑陸組認定其經濟狀況。   

(3) 3個月內戶籍謄本。

(4) 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

(5) 郵局、玉山或華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 109-1學期成績單(109-1學期無修課則檢附最近一學期有修課之成績單)

     申請文件請以紙本送至國發所辦公室或用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地址:106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收件人:台大國發所所辦公室收。

 

二、申請限制:

需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之申請條件規定:    

1.109學年度第2學期需註冊在學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

2.非在職生。

3.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但符合下列特殊情況者,得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2)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

  (3)單親家庭。

  (4)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

  (5)經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4.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 1.70以上。

四、學習相關規定:

1.參與及學習本所教學、研究及行政等各項事宜。

2.出席期初說明會,及每月應參與經生活學習活動,未參與次月起不予核發助學金。

4.服務時數及助學金:每月30小時/6,000元。

5.期末進行考核,作為次學期是否繼續服務學習及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6.未盡事項依本校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7.生活學習作業不得缺交且評量分數總分60分以上始為通過。

8.如有下列情事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1)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2)休學或退學者。

    (3)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