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115年6月3日)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五條修業年限及第十條退學規定:115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入學第6學期(不含休學)結束前未能通過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者,應予退學。二、刪除第十條參與學術研討會證明之規定:本所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在學期間參與國發所主辦之學術活動達二次以上之證明。前項學術活動含演講及學術研討會。本條規定適用於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修業年限及第十條退學規定:115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入學第6學期(不含休學)結束前未能通過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者,應予退學。
二、刪除第十條參與學術研討會證明之規定:
本所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在學期間參與國發所主辦之學術活動達二次以上之證明。
前項學術活動含演講及學術研討會。
本條規定適用於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