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114學年度第2學期
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程:
1.名額:2名。
2.自即日起至115/05/31下午5時截止,需檢附下列文件:
(1)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
(2)113年度家庭(父、母、本人暨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本人共三份)
備註:1.若持有114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可免附家庭各類所得資料。
2.僑生免附家庭各類得資料但需檢附清寒證明並需由僑陸組認定其經濟狀況。
(3) 3個月內戶籍謄本。
(4) 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影本。
(5) 郵局、玉山或華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 114-1學期成績單(若114-1學期無修課則檢附最近一學期有修課之成績單,新生可免繳成績單。)
※申請文件請以紙本列印並送至國發所辦公室。
二、申請限制:
(一)、需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之申請條件規定:
1.114學年度第2學期需註冊在學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或僑生。
2.非在職生。
3.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但符合下列特殊情況者,得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2)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
(3)單親家庭。
(4)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
(5)經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4.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 1.70以上。
(二)、本學期生活學習期限至115年6月止,若有意願並表現良好,可以續聘。
三、生活學習內容:
1.協助所辦公室櫃台值班工作、接聽電話或聯繫等事項。
2.支援所務行事或臨時交辦事項。
四、相關事項:
1.服務學習時數及助學金:每月30小時/6,000元。學生時數若超過30小時,以每小時200元計算助學金。
2.每月應參與生活學習活動並通過考核,未參與或考核未過者次月起取銷核發資格。
3.未盡事項依本校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4.如有下列情事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1)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2)休學或退學者。
(3)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
5.如有違反「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相關規定,應繳回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