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生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或與本所專任教師聯合指導。 應於入學第二個學期之學期考試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持書面指導教授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學年度入學碩士生(不含專班)最多六位,兼任教師指導每學年度入學博碩士生(不含專班)最多三位,但與碩士在職專班生合計,專任教師指導之研究生不得超過十位,兼任教師博碩士班合計不得超過五位。 指導教授或申請指導之學生若對前條持有異議,得提試委會議決,試委會應從嚴審核。 本條規定若有未臻明確之處,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規定。 ※完整條文請參閱https://websites.hamastar.com.tw/News.aspx?n=27&sms=9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