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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研究生校長獎申請事宜(8/14截止)

一、    申請對象為本(111)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含在職專班)。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二、    社科院今年獲核定3個名額,獲獎者將由校方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

三、    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者,皆可提出相關評比項目之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評比項目為:

1    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2    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3    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4    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5    國內獲獎證明。

6    國際獲獎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四、    請學生於112年7月17日(一)至8月14日(一)備妥申請資料表及佐證資料至所國發所提出申請,系所協助填寫推薦表於8月22日(二)前送至院辦,每系所最多推薦2名,院辦將辦理後續審查推薦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