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113學年度第2學期
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程:
1.名額:1名。
2.自即日起至114/02/12(星期三)下午5時截止,需檢附下列文件:
(1)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
(2)112年度家庭(父、母、本人暨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母、本人共三份)
備註:僑生免附但需檢附清寒證明並需由僑陸組認定其經濟狀況。
(3) 3個月內戶籍謄本。
(4) 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
(5) 郵局、玉山或華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 113-1學期成績單(若113-1學期無修課則檢附最近一學期有修課之成績單,新生可免繳成績單。)
※申請文件請以紙本送至國發所辦公室或郵寄至:106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收件人:台大國發所所辦公室收
二、申請限制:
(一)、需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之申請條件規定:
1.113學年度第2學期需註冊在學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或僑生。
2.非在職生。
3.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但符合下列特殊情況者,得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2)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
(3)單親家庭。
(4)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
(5)經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4.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 1.70以上。
(二)、本學期生活學習期限自114年2月起至114年6月止。
四、學習相關規定:
1.參與及學習本所教學、研究及行政等各項事宜。
2.出席期初說明會,及每月應參與經生活學習活動,未參與次月起不予核發助學金。
4.服務時數及助學金:每月30小時/6,000元。
5.期末進行考核,作為次學期是否繼續服務學習及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6.未盡事項依本校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7.生活學習作業不得缺交且評量分數總分60分以上始為通過。
8.如有下列情事者,次月起不予核發: